6月28日,
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,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
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
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《条例》共7章53条,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:一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;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;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;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;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。
其中,《条例》明确,经营者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,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、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;经营者收取押金时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方式、程序和时限,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,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时经营者应及时退还。此外,《条例》还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,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,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,对部分消费热点、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,对新形势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、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、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。